主题: 4月15日起,石林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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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14 9:19:38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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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们注意了

电动车注册登记工作

将于2019年4月14日结束

目前,距离电动自行车“落户”截止办理

还有34天





2019年4月15日起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将不得上道路行驶

请大家抓紧时间办理!





重要提示

按照昆明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及《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告》要求,电动车注册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4月14日结束自2019年4月15日起,未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届时,石林交警将依法对驾驶未注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进行处罚,即“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将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200—500元罚款,并可扣留车辆。





石林交警提醒

新购和在用但未安装过物联网防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尽快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到石林县工业园区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含周末双休日,每日09:00—17:00正常办理),由其他人代理办理的,同时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咨询电话:0871-67797105、67795319。



办理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01



分流,分时段错峰落户



办理注册登记(落户)的截止时间为4月14日,建议大家合理安排时间,周末及节假日均可办理。





02



带齐手续,顺序办理

本人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办理,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之外,还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电动自行车。





03



抓紧时间,完成落户



昆明交警再次提示:请大家在等候办理过程中,耐心等候,顺序办理。欲前往办理登记的小伙伴们请关注 @昆明交警微博发布的动态信息,以便做好行程和时间安排。





     所有电动自行车落户为免费办理!

常见问题解答



1.须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种类?



1、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2、在用的未办理过物联网防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绿色的号牌),不再另行办理登记。





2.办理时限?

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





3.办理所需材料



本人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办理,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之外,还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电动自行车。





4.购车发票遗失如何办理登记?




(一)对于购车时间不长的、车辆较新的,请到经销商处重新补开购车发票;

(二)购车时间较长,车辆较旧的,可由申请人自行书写《申明书》后予办理登记。

注:《申明书》见下图。(需要注意的是:申明书需全文由申请人书写,且确保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5.持收据或者发票复印件如何办理登记?



(一)购车时间不长,车辆较新的,请到经销商处重新补开购车发票。

(二)购车时间较长,车辆较旧的,可由申请人自行书写申明书,可参照购车发票遗失《申明书》进行书写。





6.合格证遗失或发票、合格证都遗失的如何办理?



(一)购车时间不长,车辆较新的,请到经销商处重新补开购车发票。

(二)购车时间较长,车辆较旧的,可由申请人自行书写申明书,可参照购车发票遗失《申明书》进行书写。



7.二手电动车如何办理注册登记?



提供购车发票和购车协议(凭证),以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注册登记。





8.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是否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



电动自行车是指使用电力作为驱动的两轮非机动车,三轮或者四轮电动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能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

对于三轮或四轮电动车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属于机动车,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对于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三轮或四轮电动车注册登记后,属于摩托车的,还应当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对摩托车的限制区域行驶。



9.关于报废年限的问题?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过渡报废时限为四年。





10.电机更换的如何处理?



车架号核对无异常的,由申请人就电机更换情况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保证该车为其本人合法所有,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11.是否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可以,代理人应当提交的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





12.发票上未填写电机号与车架号的怎么办理?



(一)购车时间不长,车辆较新的,请到经销商处重新补开购车发票。

(二)购车时间较长,车辆较旧的,可由申请人自行书写申明书,可参照购车发票遗失《申明书》进行书写。




13.关于《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相关内容的解读。



《通告》中已明确,对于悬挂物联网号牌或者此次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车的,自2023年4月15日起,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凡是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不受行驶时限的限制,2023年4月15日起,仍然可以上道路行驶。

已办理过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产品目录内的,车主可到交警部门免费更换合标车号牌,更换后车辆不受行驶时限的限制,2023年4月15日起,仍然可以上道路行驶。



14.国标的标准怎么把握?以后应当怎么购买电动自行车?



我市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在产品目录以内的电动自行车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我市目前已公示了第一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产品目录,请按照该产品目录进行购买。对达标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准备工作及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审核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19年01月03日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告

                       2019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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