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补办继续教育年度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登记补学记录
一些地区要求自行将会计继续教育通过记录上传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网站,另一些地区需要到会计管理部门提交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但是一些地区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没有完成,是不可补学的。建议学员需根据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查询自己是否可以补学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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